梧州市图书馆章程
2017/8/9 13:33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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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梧州市图书馆。
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梧州市建设路法院里48号 。
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。
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64万元。
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梧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。
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梧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存和借阅文献资料,向全市人民提供文化、教育及信息需求等方面的服务,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。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:负责地方文献的收集、整理、储存和研究工作;收集、整理各种载体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,提供文献借阅、阅读辅导、信息咨询等公益服务;组织开展各类读书讲座、展览等活动;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理论研究,指导各县(市、区)图书馆的建设;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举办单位
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:(一)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(二)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;
(三)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;
(四)任免本单位理事长及副理事长;
(五)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;
(六)监督本单位运行;
(七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;
(八)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;
(九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。
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:
(一)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图书馆的监管,关心和支持图书馆运营管理,促进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;
(二)指导和促进图书馆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,推进图书馆运营现代化;
(三)尊重、维护图书馆法人自主权,依法保护图书馆合法权益;
(四)指导和协调解决图书馆改革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;
(五)确保理事会决策权与监事会监督权的正常行使,委派的理事、监事具备履职条件。
第四章 服务对象
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服务对象为全体社会公众,主要是在梧州市范围内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的个人、团体、组织和机构。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:
(一)免费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;
(二)平等获取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;
(三)监督本单位工作,提出建议、表扬和批评的权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