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梧州市图书馆理事会章程

2017/8/9 13:45:00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     浏览量: 3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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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    第一条 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  本单位名称是梧州市图书馆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 第三条  本单位住所是梧州市建设路法院里48号 。   
    第四条 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。
    第五条 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64万元。
    第六条 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梧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。
    第七条 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梧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 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八条  本单位的宗旨是保存和借阅文献资料,向全市人民提供文化、教育及信息需求等方面的服务,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。
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:负责地方文献的收集、整理、储存和研究工作;收集、整理各种载体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,提供文献借阅、阅读辅导、信息咨询等公益服务;组织开展各类读书讲座、展览等活动;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理论研究,指导各县(市、区)图书馆的建设;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举办单位
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:
   (一)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   (二)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;  
   (三)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;
   (四)任免本单位理事长及副理事长;
   (五)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;
   (六)监督本单位运行;
   (七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; 
   (八)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;
   (九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。
 
第四章 理事会
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
    第十一条 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,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。
   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,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市委、市政府代表4名(市委宣传部、市文新广电局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、市人社局代表各1名,由各部门委派产生);社会人士和服务对象2名(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1名,书法协会专家1名,服务对象代表1名,分别由相关单位委派或推选产生);图书馆代表3名(馆长为当然理事,副馆长、职工代表各1名,由本馆推选产生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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